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因本条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在中心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没有自住住房。
二、提取范围
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材料
(1)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须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年全额租金票据。租赁合同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2)在本市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须提供: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无房证明由兰州市各级不动产管理部门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区、县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职工婚姻状况承诺》
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四、提取时限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提取1次;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可每月或每年提取1次。
五、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在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当年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全年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
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的,月均提取额为2500元,账户余额允许的情况下每人每年提取额不超过30000元,可一次或分次提取。
政策来源: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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