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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调整

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调整

发布时间:2023-03-13 09:18: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兰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调整

内容简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 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

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

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

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并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四、调整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

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调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铁路分中心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符合分中心实际的政策,报中心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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