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2 03:3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兰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在兰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
在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报建批复、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职工本人名下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购买乡镇政府统一建设的新农村住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乡镇出具的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购房合同、购买该住宅总价20%以上的付款票据。
该住宅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还需提供配偶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受理—复核—审批—划款
提取时限: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政府部门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购买新农村建设住宅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票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或者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建造、翻建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购买新农村住宅的总价以购房合同总价或付款票据金额为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1、铁路分中心业务大厅(城关区金轮广场187号)
联系电话:0931-4927355
2、兰州新区分中心业务大厅(兰州新区彩虹城)
联系电话:0931-6839099
3、城关管理部业务大厅(城关区金昌北路3号亚太大厦6楼)
联系电话:0931- 8730782
4、七里河管理部业务大厅(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843号,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
联系电话:0931- 2313579
5、安宁管理部业务大厅(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天公寓斜对面2楼)
联系电话:0931-7650551
6、西固管理部业务大厅(福利路12街区兰欣花园4号商铺)
联系电话:0931- 7588871
7、永登管理部业务大厅(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
联系电话:0931-6419372
8、榆中管理部业务大厅(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5号)
联系电话:0931-5232586
9、皋兰管理部业务大厅(皋兰县城广场政务大厅东侧)
联系电话:0931-5726928
10、红古管理部业务大厅(红古区平安广场天健10号楼)
联系电话:0931- 622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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