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30 00: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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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2、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3、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作用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互助性和保障性的作用,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了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也体现了互助互济精神。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4、哪些单位和个人属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扩展到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
5、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特点?
①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凡属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②住房公积金是长期缴存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严格的方向性,专项用于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其他住房消费性支出,职工离、退休时可以全额提取。
③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与其所在单位缴存两部分构成的。住房公积金不仅职工要按月缴存,职工所在单位也要按月缴存。职工缴存的部分在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则在发放职工工资时按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两部分之和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住房公积金。
④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
⑤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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