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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时间:2023-02-01 19:3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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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提取条件住房类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提取材料商品房:兰州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二手房:兰州二

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4.用于家庭自有住房的其他住房消费的。

提取材料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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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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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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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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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流程

1.提供提取资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持提取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或符合规定的他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3.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应持身份证、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全额提取:

属于以下提取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全额提取并销户。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5.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8.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两年内未重新就业的;

部分提取:

兰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条件

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

提取地点

缴存地点: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427号

电话:0931-887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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