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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25 03:1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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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

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最新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未列入《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个月。

工伤职工因受到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出现并发症,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月。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未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时发生的以下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2、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

4、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5、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