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1 17: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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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兰州报废机动车整治大会战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为期2个月。具体政策和措施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
兰州报废机动车整治大会战
时间: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为期2个月。
具体政策和措施
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
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的,经支队会议研究,集体审核、严格检验后,交管部门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对交通在执勤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
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交管部门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以上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
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机动车
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明细表》已经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交管部门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综合应用平台办理锁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逐一核实机动车停放地点,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
机动车报废地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机关查获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部105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扣留车辆,经调查核实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
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
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有奖举报报废机动车
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处罚的,每起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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