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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商品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和提取地点

发布时间:2022-11-04 10:09: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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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兰州市商品房公积金提取流程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2、提取材料: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

兰州市商品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材料:

a、购房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发票)。

注:2017年5月2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决定在城关、七里河、安宁限购区域内实行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情况不同,个贷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20%”提高至了“不低于30%”或“不低于40%”。该政策于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b、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提取职工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配偶出具与购房职工的结婚证,父母和子女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需要提供购房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购房职工的上述购房资料。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最多提取两次;《房屋所有权证》为要件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契税发票日期任一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父母、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全额付款凭证金额、契税发票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

5、公积金提取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9:00-12:00 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1、铁路分中心业务大厅(城关区金轮广场187号)

联系电话:0931-4927355

2、兰州新区分中心业务大厅(兰州新区彩虹城)

联系电话:0931-6839099

3、城关管理部业务大厅(城关区金昌北路3号亚太大厦6楼)

联系电话:0931- 8730782

4、七里河管理部业务大厅(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819-843号,百合家园4号2楼西侧)

联系电话:0931- 2313579

5、安宁管理部业务大厅(安宁区建宁西路,兰天公寓斜对面2楼)

联系电话:0931-7650551

6、西固管理部业务大厅(福利路12街区兰欣花园4号商铺)

联系电话:0931- 7588871

7、永登管理部业务大厅(永登县城关镇滨河路1398号)

联系电话:0931-6419372

8、榆中管理部业务大厅(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255号)

联系电话:0931-5232586

9、皋兰管理部业务大厅(皋兰县城广场政务大厅东侧)

联系电话:0931-5726928

10、红古管理部业务大厅(红古区平安广场天健10号楼)

联系电话:0931- 6222528

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兰住管【2015】 号)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范围、时限、额度和频次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十三种提取情形之一的,可相应按照以下规定到中心各分支机构业务大厅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