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15 09:28: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兰州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兰州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内容简介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2.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⑴.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⑵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其判定要点为:
⑴.首次开户缴存日前的上溯补缴不予认可;
⑵从时间上界定,自首次汇缴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正常汇缴自然月份数已达到6个月或6个月以上;
⑶从金额上界定,期间的缴存额必须足额;
⑷开户后存在停缴行为的,申请贷款时以恢复缴存日为起缴日期判定缴存状态。
⑸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期限合并计算,首次汇缴公积金日期按外中心转入金额推算。
⑹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及贷款情况的证明;
⑺一些单位实行按季或按年缴存的,可按其实际缴存方式推定。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未结清记录;
5.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
(1)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的合计贷款记录次数为准。若申请人及配偶在中心信息系统无贷款记录或有一条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视同一套房或二套房予以认定;若申请人及配偶由于转让前次贷款所购房产,造成名下目前实际上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的,再次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二人名下无房或一套房查询证明,中心相应执行一套房或二套房贷款政策。
(2)未婚、离异或丧偶单身职工,有直系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只考察主借款人的住房情况。
(3)本市其他中心缴存职工按缴存使用证明载明的贷款记录,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二、所购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购房行为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已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首次及二次贷款的首付资金均不低于总房款的20%。
三、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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