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4 22:5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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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6月30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在岗职工缴存基数1、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2、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
6月30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出调整,调整后的在岗职工缴存基数
1、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584.25元/月)的3倍,即:16752.75元;
2、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
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均为1620元,;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另外,此次调整还考虑到了企业经营情况,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3、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参照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已于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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