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5 05:45: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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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协议)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等相关单位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九条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购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1.
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房合同(协议)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参照“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办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等相关单位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九条有关规定先办理提取备案,购房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1.提取范围:可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2)购房合同(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不低于房款总额20%的付款凭证(或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20%及以上的付款凭证)。
或:(1)身份证明材料(2)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3)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注: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结婚证。
3.提取时限:购房合同为要件的,以购房合同(协议)和付款凭证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或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差价款收据同时生效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不动产权证书》为要件的,以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可以提取,且只能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或拆迁安置房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总额)(房款总额以购房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计税金额”中的任一金额为准,差价款总额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补交金额或者差价款全额付款凭证金额为准)。
注:在拆迁安置补交差价款时,如果拆迁安置单位直接将过渡费等应发放给被拆迁人的费用以转账方式抵顶差价款的,则由拆迁安置单位或者还建单位出具抵顶证明,金额可计入已交差价款,作为要件中的付款凭证,同时计入应提取的差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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